收到的意见书
香港专营巴士服务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已委任代表大律师及代表律师和两位海外专家协助其工作。委任代表大律师及代表律师的详情载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发出的通告,而委任海外专家的详情则载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发出的通告。
委员会已邀请获识别的相关团体/人士及公众人士于各自邀请函上列载的截止日期前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会已经/将会酌情将收到的意见书收录于听证会文件内。获识别的相关团体/人士包括:
- 运输及房屋局;
- 运输署;
-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 交通谘询委员会;
- 城巴有限公司;
- 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
- 龙运巴士有限公司;
- 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
-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九龙巴士分会;
-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新世界巴士分会;
-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城巴分会;
-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龙运巴士分会;
-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新大屿山巴士分会;
- 九龙巴士职工总会;
- 九龙巴士职工总会–龙运巴士职工分会;
- 九巴员工协会;
- 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职工会;
- 城巴有限公司职工会;
- 龙运巴士员工协会;
- 巴士业职工会联盟;
- 九巴雇员工会;
- 九巴职员权益工会;
- 团结公共巴士职工协会;
- 九巴月薪车长大联盟;
- 兼职车长苦主大联盟;
- 道路安全研究小组;
- 香港警务处;
- 道路安全议会;
- 香港工程师学会;
- 香港公路学会;
- 香港顾问工程师协会;
- 英国特许公路运输学会(香港分会);
- 香港交通研究学会;
-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香港分会);
- 香港大学工程学院;
- 香港大学交通运输研究所;
- 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
- 香港科技大学工学院;
- 香港城市大学科学及工程学院;
- 香港理工大学工程学院;
- 十八区区议会;
- 亚历山大丹尼士(亚太)有限公司 (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合德汽车有限公司;
- 富豪巴士香港有限公司;
- 日本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 采埃孚香港有限公司 / ZF Friedrichshafen AG及其附属公司Openmatics s.r.o.;
- 莱斯栢根(中国)有限公司;
- 律政署;
- 规划署;以及
- 数位现职和曾任职于某间专营巴士公司的人士。
此外,除上述获识别的相关团体/人士外,委员会亦联络了下列的海外运输当局、立法机关及巴士营运者,并获得他们协助,以了解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关专营/公共巴士的管理体制:
- 英国的伦敦运输局(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澳洲的新南威尔斯议会下议院(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澳洲的新南威尔斯交通局(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澳洲的维多利亚州议会上议院及下议院(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澳洲的维多利亚州公共交通局(秘书处自行翻译名称);
- Abellio London;
- Go Ahead London;
- RATP London;以及
- Stagecoach London。
委员会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到协助委员会的大律师所提交的总结书面意见。有关的总结书面意见可在此下载(只有英文版本)。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意见书均会视作公共资讯处理,并可能在委员会的酌情下刊登于委员会的网站。
